申 请 书
申请人:石红,女,苗族,38岁,重庆市酉阳县人,城镇居民,住本县桃花源南路369号(红军路、石红是现在家居住30户农户代表)联系电话:15523697060,13709489746。
被申请人:余洪,男,40,重庆市酉阳县人,住本县县城酉州大酒店旁边 。
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政府阻止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组织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进行调解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并对争议土地(现30余户居民户进出通道的水泥路)进行确权。
事实及理由:
2013年3月18日上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等30余户进出的路挖坏,经村委调解无效。被申请人堵路的理由是该路占的土地是被申请人的土地。1999年申请人来这里转让土地修房子时是一条路,后来修房子的居民户将路扩宽,保持了现在的通道。现在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等30余户居民户进出通道是被申请人的,现在被申请人在该进出的通道旁边没有任何土地和有房子。被申请人称村干部出有手续,造成被申请人胆大包天,请人帮忙把申请等人进出的通道多次砸坏和封闭。给30户居民出入带来了不便,经营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过去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提出该路是占有被申请人的土地,是被申请人堵路时申请人等30余户人才知道。2013年3月23日,24日再次切砖,堵路,经城南派出所,村调解会主任及镇政府驻村代表多次调解无效。所以申请人民政府阻止被申请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该通道是申请人等30余户人的进出通道也是该小区的消防通道,多数户内有仓库和申请人开设的宾馆,为了使申请人等30余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等等之规定,恳请人民政府及时、公正处理。
申请人:石红(代表30户居住居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