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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鬼子来了?古都告急 南京大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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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8/14 13:39:19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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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江西宜黄拆迁自齤焚事件,到广西北海银滩强制拆迁事件,近些年来,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及各种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不断上演的强拆悲剧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今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情况并未出现根本扭转。 
“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但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仍置若罔闻。有关专家表示,遏制违法强制拆迁还需加大“首长问责”力度,并完善司法追责。 
聚集南京:六朝古都面临大搬迁 


南京——六朝古都,这是人们对南京的印象,但如今,这座美丽的城市在全国媒体曝光率最高的词,却变成了让人心寒的“强拆”!南京一年要拆违1000万平方米,特别是像“史上真正钉子户”、 “南京拆迁户自齤焚”、“南京奥迪4S店强拆被砸”、“南京强拆寺庙猥亵尼姑”、“南京六合离奇强拆”、“南京强拆连房带人一起烧”等等大事件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这样的拆迁,不仅在消灭旧城,消灭文化,而且严重损害了民众的基本权利与尊严。这样的拆迁,如果需要一个沉重的名字,我们就叫她“南京大拆迁”。六朝古都,正在被强行抹去,正在被拆的七零八落。 
曾有文章写“日本在强震,南京在强拆”,曾有媒体报道:“总理的批示、调查组的结论、民众的呼声,仍然不能阻止南京的疯狂拆迁”。 究竟这样强拆为的是什么?在现在这个和平年代里,南京这个历史文化名城即将名存实亡,被强拆所代替。“南京!南京!”——它不是一部电影的名字,而是南京的又一次告急。南京,你的名字叫强拆?南京市民紧急呼救“稳定南京!” 
3问南京政府“新拆迁条例”为何制止不住强拆 
一问:国家三令五申要求杜绝强拆事件发生,在新政策法规以出台的情况下,为何现在的南京依旧发生了如此多恶性强拆事件? 
城市建设本是一件益国益民的好事,但是打着发展南京、迎接青奥会、迎接十八大的名义采用如此简单粗暴的极端方式来干强拆的事,实在令民众不能接受!城市不是靠强拆就能漂亮起来,更不是靠强拆经济就能强大,和谐南京就更不可能由强拆来造就!这个城市当务之急是稳定,而不是一场声势浩大的强拆! 
二问:为何政府以征收为名义,被拆迁户没有任何赔偿? 
2012年7月,南京又要进行“全城大强拆”!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负责拆迁的机构——“南京市专项工作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长是市委纪委书记。专项整治小组针对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的隆顺仓储,7月20号下通知,要求7月25号之前把仓库腾空,市纪委先带特齤警殴打关押隆顺仓储法人韩波,然后在7月26号开始强拆。为了震慑商户,十多辆拉满城管的汽车、近十辆铲车和五六辆挖机,把整个仓库区域围了起来,强行把货物搬出来,商户民众敢怒不敢言。专项整治小组又以同样手段,先抓捕新伊汽配商城法人杨庆民,然后准备强拆新伊汽配城,当初老新庄汽配城拆迁时,是政府号召企业和商户来组建新伊汽配城的,是为迎接“十运会”而鼎力招商的举措,营业手续一律齐全,年年都是纳税大户,可短短的七年过后,市政府又为迎接“青奥会”说拆就拆,整个汽配城近千户商户无处可去,成千上万人面临失业,商户完全束手无措,连个缓和的时间也没有,连一点补偿也没有,用无头苍蝇来形容再合适不过了。为了配合市政府造福市民精神,商户积极响应,愿意进行拆迁,只是请求能有个过渡时间和合理的安置,但没有部门和领导给予接洽,等来的不是协议拆迁,不是协商拆迁,而是“专项整治小组”的暴力强拆!“专项整治小组”领导一味追求拆迁效率,不管拆迁户实际困难,无视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用强拆争取全国文明城市称号,用强拆换取国家卫生城市复审,与建设和谐社会、造福南京市民的政府初衷背道而驰。南京的“阳光拆迁”,保障拆迁户“知情权”、“话语权”政策,只是空口号,只是哄骗民众的手段,不仅老百姓怨声载道,更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问:拆迁任务能与政绩挂钩,“阳光拆迁”如何阳光 
2012年8月初,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了一场千人大会,主题是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动员,要以铁腕拆迁,完不成拆迁任务的区县一把手将被扣罚工资和诫勉谈话,排名倒数三名的街道和社区一把手将面临警告、处分和免职。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现场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你就回家卖红薯”,书记大人,您可知道现在的南京,就是回家卖红薯也没地方可卖,因为被强拆了。杨书记还说;“南京缺乏创业精神,缺乏优质服务,缺乏宜居环境。”您可知道,现在南京最重要的是缺乏稳定,缺乏安全感,这才是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 


杜绝暴力强拆需完善司法介入拆迁的制度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新拆迁条例”的出台,取消了原有拆迁条例中“行政强拆”的规定。有关专家表示,“行政强拆”的作法是,行政机关自己作出拆迁决定,自己对拆迁决定的争议进行裁决,自己对不履行裁决的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 
姜明安表示,取消“行政强拆”确实是一种进步,但这种进步必须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否则就会产生负面作用。“不仅不能增加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还将牺牲司法的公正、权威和人们的法治信仰。”他说。 
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不一样的。司法权力的基本属性是居中裁断,是对争议的一种裁决,需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既要法院作裁定,又要法院执行,这在权力配置上并不协调。所以,“裁执分离”既符合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相互制约的精神,也符合我们常说的“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如何进行稳定,和谐的城市改造工作仍然是以后讨论的一个焦点!
  
  • 丁丁猫
  • 发表于:2012/8/14 16:29:19
  • 来自:重庆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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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真是那样,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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