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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高房价”助推“离婚不离家”?

  • 丁丁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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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7/31 17: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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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法院调研归结的三个原因,只有第三个比较准确。

“离婚不离家”20多年前就有,只是现在“参与”的人更多了。那时候“离婚不离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法院调研归结的第三条。

当时,许多夫妻离婚后同样没房子,照样“离家”,他们或搬回父母家或自己租房住。

按照法院调研报告归结的前两个原因,似乎离婚后“失房”的一方,只能买房,否则就只能“离婚不离家”。这显然说不过去,也不合情理。

这份调研报告中还谈到“离婚不离家”易引发的纠纷类型:一是排除妨害纠纷;二是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三是同居关系纠纷。

该法院的这份调研报告,“素材”应该是其受理的“离婚不离家”引发的案件,因此归结的“原因”应该是案件当事人的“辩称”,而不是“不离家”的真正原因。

多年前,夫妻离婚就意味着反目,怎么可能还住在一起?那时能够“离婚不离家”的人的内心得足够强大。现在夫妻和平分手的多了,有些人甚至离婚后还是朋友,其他人也不会把他人的“离婚不离家”当回事。再加上现在离婚的本身就多,因此“离婚不离家”成为现象,乃正常现象。

高房价助推“离婚不离家”

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购买一套房屋已属不易。离婚时,获得所有权的一方很难支付高额的折价款给对方;而未获得房屋的一方,即便拿到一半的折价款,想再买房,也是困难重重

“离婚不离家”是夫妻双方离婚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现象。6月13日,北京市一中院发布了一项“离婚不离家”引发案件调研,结果显示,房价高涨导致离婚后无房一方无处居住成为“离婚不离家”的重要因素。

法官在调研中发现,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条件因素。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房屋价格也是水涨船高。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购买一套房屋已属不易。若在离婚案件中唯一的一套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该方可能根本无力支付高昂的房屋折价款,而对方当事人即使拿到折价款,数额也不足以另购房屋,从而面临无处居住的处境。

二是国家政策因素。近几年来,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根据政策,一些户籍不在本市的当事人已经没有在本市购买房屋的资格。若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住房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经没有购房资格,失去了另购住房的可能,也会导致其无房居住的结果。

另外,从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都希望通过共同居住和生活达到关系修复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为孩子考虑,认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顾抚养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于是主动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自愿主动选择共同居住,但是认为关系尚未到复婚的条件,故未办理复婚手续。

“离婚不离家”现象易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排除妨害纠纷。夫妻离婚后基于客观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双方矛盾较大,一方就会阻碍对方对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碍的一方便会要求对方排除妨害;离婚后主动搬回共同居住的,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日后双方关系恶化,对房屋享有权利的一方便会要求另一方搬出。

二是因暴力引发的侵犯人身权纠纷。无论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导致的“离婚不离家”,双方在共同居住过程中,可能因为生活中的各种摩擦产生纠纷,进而引发暴力冲突,这种冲突已经超出了家庭暴力的范畴。

三是同居关系纠纷。离婚后主动选择居住在一起的夫妻,在生活中共同负担开支、购置家庭财产、共同抚养子女,形成同居关系,一方或双方欲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会产生纠纷。

法官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尝试多重途径,妥善处理房产问题。由于客观的经济、居住条件所限,法院判决将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在房价高涨的现实下对双方财产权利和居住权利的一种保护。但在处理房屋权属问题时,不仅需要考虑双方的经济、居住条件,更需要考虑双方关系,是否有共同居住的现实基础。对于双方矛盾未激化,关系较和缓的,判决房屋由双方共同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是适当的。若双方矛盾突出,情绪对立严重,则不宜如此判决。可以考虑将房屋拍卖或整体出租,房价款或房租由双方分割,或是房屋由双方共有、一方居住并支付对方租金等方式,妥善处理房产利益。

调研报告称,导致离婚不离家现象出现,主要是三个原因:一是获得房产的一方或拿不出房产一半的资金,或即使拿出了,对方也还是买不起房;二是一方因限购政策无资格买房;三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欲重归于好,或为了教育子女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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