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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男子出差客死异乡,怎么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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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2/7/19 16:17:51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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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龙网讯(通讯员 吴琳婧)2012年7月16日,江津、广州两地人力社保局在经过近半年的联合调查后,作出了一起死亡性质认定,依法认定出差客死广州的职工李某为因工死亡。在丈夫因工死亡一年半以后,李某的妻子终于为丈夫讨回了公道。

    2010年12月27日,25岁的李某与同事肖某受公司安排自重庆运送小车到广州,2011年1月11日到达广州市萝岗区永和镇并休息一天。1月13日20时30分,李某与同事一起用餐后,在公司招待所附近旅馆内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李某的近亲属向江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请求认定李某的死亡为工伤(亡)。对李某的死亡性质,用人单位认为他不是工作原因导致的死亡,并且事发地点不在公司指定的招待所内,单位没有责任,拒绝给予相应的赔偿。

    江津区人力社保局高度重视。为了不让劳动者屈死他乡,也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江津区人力社保局果断决定,与广州市萝岗区人力社保局联手调查核实。江津人力社保局一方面对李某重庆的单位和同事进行调查,一方面积极与广州市萝岗区人力社保局联系,委托其代为调查核实事发地的情况。

    广州市萝岗区人力社保局经过实地勘察和多方询问,最终确认了李某公司提供的招待所在冬季仅配备了太阳能热水器,另外李某死亡时所处的旅馆距离招待所400米,中间并无其它可供洗澡的地方。

    根据两地近半年调查收集的证据,2012年7月16日,江津区人力社保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将李某死亡认定为工亡。拿到丈夫的工亡认定书,李妻十分激动,“感谢江津人力社保局为我们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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