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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阳光重庆下的“阴阳判决”,何以维护市场公平?转载

  • 记忆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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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1/25 14:22:46
  • 来自: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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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重庆打黑唱红树净土,“和谐重庆”、“阳光重庆”建设如火如荼,有力促进了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然而,我们作为外来建筑企业,在为重庆经济建设作出贡献过程中却遭遇到同出于重庆市彭水县法院的两份截然相反的不公正判决,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济利益将会极大受损。于是,愤怒之下,我们拿起手中的笔,向主管部门、司法界和媒体求助。
     
     “阴阳判决”之缘由
     
     2006年12月4日包工头高村与广元路桥工程公司签订了彭酉路PY1合同段(本项目共5个劳务施工作业队伍,高村是其中一个)内部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施工过程中高村雇佣的民工发生2起工伤事故,广元路桥公司根据国家法律对民工进行了工伤赔偿后按照与高村的合同约定对工伤赔款进行了工程款扣除(在中途施工计量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工程全部合格经验收后于2009年4月27日高村与广元路桥公司进行了最终工程决算,高村对工程决算扣款予以认可并出具了工程款全部结算完毕的手续,并全额支付其工程款余额。
     
     “阴阳判决”之过程
     
     2009年9月18日,包工头高村以扣除工伤赔偿款不合法,隧道施工超挖回填要进行工程款计量为由向彭水县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他工程款1266043.96元,此案经彭水法院(2009)彭法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高村的诉讼请求。高村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二审期间,高村于2010年12月14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一审起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渝四中法民终第0060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高村撤回起诉的裁定。
     然而于2011年3月14日高村又以请求法院撤销他与广元路桥公司2009年4月27日的决算,请求支付劳务费1336258.36元又向彭水县法院起诉,彭水县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彭法民第00777号民事判决一:由广元路桥公司支付原告高村工程款1211062.6元二:驳回高村的其他诉讼请求。
     
     “阴阳判决”之疑点
     
     一、原告没有请求判决合同的效力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合同效力判决是否合法,是否属不诉之判?
     二、原告的第一项请求是请求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具体决算行为,为什么法院回避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认可双方的合意结算行为,而又没有任何法定撤销理由和证据。
     三、超挖回填的工程量不予计量是原被告双方有合同约定的,同时广元路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也是明确约定对该部分工程量是不予计量支付工程款。业主都不对此工程作出付款,为什么判决由施工方来支付该工程款这笔钱该从哪里出来。同时超挖回填部分按照交通部的交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不允许的,质量上不允许的无效工作法院凭什么依据判决支付。况且在原来的一审中法院向高村书面出具通知:因高村无法提供超挖回填基础数据而不予司法鉴定。而在此次判决中仅凭高村拿出一张复印的施工设计图就妄然判决438438元,依据何在?
     四、工伤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判决。企业工伤保险的意义在于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而该工程中工人受伤后的权益已经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而是高村与公司约定自愿由自己承当公司义务,该条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而法院强词无效,但没有说明违法了哪条法律。
     五、原被告之间的决算手续上均有高村的签名认可,为什么法院故意颠倒黑白的说高村没有签字?
     六、高村与广元公司合同的效力问题的处理。暂且不说合同有效与无效,即使无效双方的约定是不是解决争议的依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该问题的处理应该参照双方的约定处理而一个基层法院又凭什么能自己扩大司法解释?为什么故意有法不依?另外,高村与广元路桥公司的合同是内部承包合同不是转包,高村仅是其中的一支施工队伍,明明没有违背建筑法的规定,为什么又硬性说违背了建筑法?
     七、同一审判长,同一法律关系,原告以确认合同无效起诉时被审判长驳回了诉讼请求,而原告起诉撤销决算协议时同样的审判长却又以无效判决了公司承担责任,阴阳判决让谁能相信法律的真理在哪里?
     
     “阴阳判决”之媒体意见
     
     某国家媒体记者:如情况属实,此案件具有较高新闻性,我们会密切关注事件发展,适时进行报导,以了解事实真相,维护法律公正,促进市场公平。
     某国家媒体驻重庆记者:本案具有一定新闻价值,值得媒体跟进,还原事件真相。
     重庆某地方报媒记者:作为媒介记者,我们有义务和责任了解事件发展,还原案件真相,挖掘真实内幕。
     重庆某政府网站编辑:在情况属实的前提下,同一法院,同一审判长,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的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极具新闻价值,值得关注。
     “阴阳判决”之被告要求
     
     广元路桥工程公司:重庆的飞速发展离不开司法保障,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维系公平!我们强烈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驳回高村的诉讼请求。否则,我们将向各大媒体反映真相,放大案件影响。同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争取法律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广元路桥工程公司联系人:石波 联系电话:13896833545
     
    附件:各起诉书和判决书扫描件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元路桥工程公司 
    详见链接:http://www.xici.net/#d157154673.htm
  
  • 河马
  • 发表于:2011/11/26 17:17:22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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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楼(匿名游客)的帖子

怎么是估计还有猫腻!是绝对有猫腻!不然谁会冒那么大的风险徇私枉法!他好好的官不当想坐牢啊!
  
  • 清水长流
  • 发表于:2011/11/30 23:40:24
  • 来自:河北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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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定于2011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黔江区)开庭,要关注的媒体请跟进。。。
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电话:13896833545
  
  • 河马
  • 发表于:2011/12/1 7:58:24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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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水长流
  • 发表于:2011/12/3 0:48:54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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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石波律师)和国家一级律师张元炳老师一起代理本案,请大家多多指导!
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电话:13896833545
  • 雾都夜话
  • 发表于:2011/12/3 15:31:09
  • 来自:河北
  1.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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