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应作为行政争议。在此类争议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是享有行政授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般都认为其应属于行政争议,不论理论与实务上均无异议。
2、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
(1)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属于社会保险法上的义务,而非劳动法上的义务。
(2)用人单位在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强制征缴。 3、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受到工伤、失业后,无法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关待遇而向用人单位追偿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应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