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关键问题是,原告方质疑被告重庆市卫生局直接组织、主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资格。原告方代理律师宋道兰表示,重庆市卫生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只能是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者,其直接从事药品集中采购系违法行为,“且在招标的具体事宜中,用主观评价对付客观评价,仅仅用两天时间就评价了9000多个品种。” 重庆市卫生局则辩称,依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10]78号),“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按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
该局表示,其并没有实施招标行为,是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此次集中采购工作。该领导小组有多个成员单位,重庆市卫生局只是其中之一,而其具体办事机构——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卫生局。因此,重庆市卫生局并不是适格的被告。
重庆市卫生局还答辩称,今年参加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报名的生产企业1185家,报价药品9091个,中标2542个,中标率达27.96%。湖北天圣清大制药有限公司的中标率26.67%,与全市的中标率相当。
不过,具有价格优势的药品未能中标,是原告方质疑的重点。刘群认为,他们的一些药品价格低于其他厂家却未能入围;其中有些药品价格低于中标价,甚至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最低的,也没能入围。比如,同样是乌鸡白凤丸的水蜜丸,6克10袋装,太极集团重庆桐君阁药厂有限公司的中标价是16.36元,而其报价仅为12.89元却未能中标;同样是板蓝根颗粒10克20袋装,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价是11.20元,而其报价是7.33元。
连锁反应 三原告所诉招标价格虚高问题,也引起当地多个贫困区县卫生局的注意。他们纷纷向重庆市卫生局提交情况报告,称此次全市范围的药品集中招标,绝大多数药品中标价格都高于去年区县同种药品的采购价,也高于基层药店的价格。
招标结果揭晓三天后,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宣布从6月1日起启动执行市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结果。就在当天,重庆市黔江区紧急制定了黔江卫[2010]42号文——《重庆市黔江区关于市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示中标价明显高于我区现行基本药物采购价的紧急报告》。
该报告称,5月17日重庆市在网络上发布《关于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预入围药品进行公示的通知》后,黔江区卫生局便将市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示中标价,与黔江区基本药物采购价进行了对比,发现此次药品采购价格明显偏高,可能将引发连锁不良反应。
报告称,黔江区2009年10月集中询价采购药品2267个品规(其中基本药物647个品规),而此次重庆市集中采购预入围药品2536个品规(全部为基本药物)。这两次采购中,品规、生产厂家完全相同的药品共186种,均为常用药。
对比这186种药品的采购价发现,重庆市采购价高于黔江区采购价的有169种,重庆市采购价平均高出黔江区采购价77%。其中,市级采购价高出50%以下的为43个品种,占25.4%,高出50%至1倍的有32个药品,占18.9%;高出1倍-2倍的有59个品种,占34.9%;高出2-20倍的药品有35个品种,占20.7%;高出1倍以上的有94种,占55.6%。而市级采购价格略低于黔江区采购价格的仅有17种。